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保部《关于发布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〔2017〕4号),现将《长春化工(江苏)有限公司扩建年增产 4.2 万吨增强改性塑料粒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》(含验收报告文本、验收意见、其他事项说明及一般变动分析报告文本)内容公示如下:
项目名称:扩建年增产 4.2 万吨增强改性塑料粒项目
项目地点: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101号
建设单位:长春化工(江苏)有限公司
公示时间:20个工作日
联系人:陆先生
联系电话:0512-52648000
报告获取网络链接:长春化工改性粒子总报告1210公示稿.pdf链接: https://pan.baidu.com/s/1QsdZkMTnS43cCiMnJHCymg?pwd=g8ft 提取码: g8ft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。






